学生工作

规章制度

东北师范大学学生奖励办法(修订)

信息来源: 发布日期:2026-10-16

(东师校发字[2024]10号)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《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。
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北师范大学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(以下简称学生)。

第二章 奖励种类

第四条 奖励种类有以下三种。

(一)国家设立的奖励项目,包括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等。

(二)学校设立的奖励项目,包括荣誉称号类奖励、综合类奖学金、单项奖学金和集体类奖励等。

(三)社会捐资设立的奖励项目,包括宝钢奖学金、田家炳优秀师范生奖学金等,具体奖项和评选要求按照学校与捐资方签署的协议设置。

第五条 原则上,同一评审年度内,国家奖学金与学校设立的综合类奖学金不可兼得,各项社会奖学金不可兼得。

第三章 奖励条件

第六条 参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。

(一)政治立场坚定,热爱祖国,热爱人民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。

(二)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,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。

(三)在思想品德、学业能力、体质健康、艺术素养、劳动实践等方面全面发展、表现优秀。

(四)参评学生应符合各奖励项目的具体评选条件。 第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,取消奖励评审资格。

(一)参评学年内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。

(二)奖励评审期间正处于处分期内的。

(三)休学或保留学籍的。

(四)其他不具备申请资格的。

第四章 评审机构

第八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,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,学生处、研究生院、教务处、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、校团委等有关负责人任委员。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全校学生奖励工作的领导与统筹,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励的重要事项和问题。

第九条 学生处负责本科生奖励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,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奖励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。

第十条 各学院(部)成立本科生奖励评审小组和研究生奖励评审小组(以下简称评审小组),负责制定本单位奖励评审实施细则,组织开展评审工作。评审小组组长应由学院(部)主要负责人担任,副组长应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,成员应包括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、教授委员会成员、团委书记、辅导员、专任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。

第五章 评审程序

第十一条 学生奖励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。

(一)宣讲:面向学生宣传讲解各项奖励政策。

(二)申请:学生个人或集体向所在学院(部)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请,并附相关证明材料。转专业学生向其评审年度所在学院(部)申请。

(三)初审:评审小组进行初审,初审结果在学院(部)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,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核通过后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院。

(四)复审: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对学院(部)报送的初审结果进行复审,复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。

(五)批准:校长办公会对公示后的复审结果进行审议和批准。

第六章 异议处理

第十二条 在学院(部)初审阶段,学生个人或集体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,可在公示期间实名向学院(部)评审小组提出书面意见,评审小组在接到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。学生个人或集体对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的,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,实名向学生处或研究生院提出书面意见,学生处、研究生院在接到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。学生个人或集体对学生处或研究生院答复仍有异议的,按照《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》,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。

第十三条 在学校复审阶段,学生个人或集体对奖励复审结果有异议的,可在公示期间实名向学生处或研究生院提出书面意见,学生处、研究生院在接到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。学生个人或集体对学生处或研究生院答复仍有异议的,按照《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》,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。

第十四条 在学生奖励评审过程中,学生如有提供虚假材料等不当行为的,取消本评审年度评审资格,按《东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惩处办法》给予相应处分。已获奖励的,撤销奖励,追回奖学金,并将撤销奖励的决定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档案。

第七章 奖励实施

第十五条 奖励的颁发由学校根据各奖项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。

第十六条 获奖学生名单和主要事迹由校院(部)两级以一定方式公布和宣传。

第十七条 学院(部)奖励评审小组负责将奖励材料真实完 整地归入学生档案。

第八章 附 则

第十八条 各学院(部)应依据本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,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学生奖励评审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备案。
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5年1月起开始施行,原《东北师范大学学生奖励办法》(东师校发字〔2019〕42号)同时废止。

东北师范大学

2024年1月9日